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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后,考验期是在判处之日起算的,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缓刑执行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
被告人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判决之前的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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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期间本来就不羁押,当然不算羁押,也不能折抵刑期。 2、刑事拘留、判决之前的逮捕羁押是要折抵刑期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196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羁押期间抵刑期的办法是: 1、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仅适用于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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