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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等规定,重新犯罪或者不遵守缓刑期间的其他规定的,会被收监(做出新判决)或者执行...
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收押入监的行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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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警告三次收监是缓刑期间。《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对缓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和评估,这是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新的刑罚制度。在进行调查评估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委托调查的基本情况;(二)指派犯罪分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司法机关成立调查组,成员包括至少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和一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3)调查组调查时,应走访派出所、居委会、罪犯原单位(学校)、罪犯主要家属、居民(邻居)、社区负责人等单位和人员,掌握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信息、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等信息;(四)调查组和司法机关对综合调查走访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司法局;(五)县司法局提交局案审小组讨论审查司法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六)县司法局将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七)县司法局及时反馈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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