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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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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如果被执行人有犯罪嫌疑,需要赔偿或支付罚款,可以永久冻结银行卡账户。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还可以延期3个月。《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检查、扣押、冻结期限到期前办理持续检查、扣押、冻结手续,持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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