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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及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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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合同无效。 家住镇海骆驼的陈女士是典型的“炒房一族”,她非常关注宁波的房地产信息,每年都会买进卖出几套房子,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2009年下半年,陈女士看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房子每平方米价钱比周边的商品房要便宜2000元。陈女士看了房子后,觉得适合投资,就与房主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章先生35万元购房款。 合同是签了,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了问题。陈女士听说,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策目前不能过户,要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陈女士找到章先生,要求章先生退钱。遭到拒绝后,陈女士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先生退还35万元购房款。 法院受理后查明,章先生并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产证显示房屋产权还属于当地街道。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或事后也未取得追认,故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章先生返还陈女士35万元购房款。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经济适用房在售价上远低于同一地段的其他商品房,被许多人认为是绝佳的投资产品。实际上,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也不同于商品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5年的限制期内,经济适用房买卖有诸多限制,例如发生本案房主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所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应该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及房屋的产权情况后,再做决定是否购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双方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有效。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 所以说,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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