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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也就是按照股息红利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个人所得税。根...
⑴所有股东是企业,股东分红给企业时,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企业与企业之间,税率不同,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率差额。⑶独资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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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解答是从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网页上找见的,给您做个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又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而,综合这几项规定,可以确定:(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必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股本的也必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此规定,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人企业股东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照“利息。(财税〔2003〕158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也就是按照股息红利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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