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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后,单位还可以再以复查鉴定为依据要求赔偿吗

2022-03-13
我认为单位已经按二级伤残给付的部分不应返还,未给付的部分应区别对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原级别支付,伤残津贴及医疗保险费、护理费等在复查鉴定结论生效之前应按二级支付或缴纳,此后应按4级对待,应该全部按四级来认定。理由: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2、复查鉴定结论只能对此后发生的费用产生效力,其本身不具有朔及力。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定,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情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4、复查鉴定后,如果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要求复查鉴定,单位认为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定,新的复查鉴定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待遇,因其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及诉讼。综上,我认为,应以复查鉴定结论生效这界区别对待。 不知是否正确, 理论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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