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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和调解投诉。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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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具体的处理方式以实际情况来定。如果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居住,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既然发现房屋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那也就意味着房屋质量不合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赔偿,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至于合同被开发商更换,这个举证较难。
房屋质量问题,是不好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但“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结论由谁下?这是个问题。我在北京遇到过。到了五棵松、北三环的两家建筑质量监督单位,他们都说,没有“不合格”这个概念。只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对适用性有无影响、是否属于危险房屋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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