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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严格审查公安及检察机关所依据的证据,看是否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及所有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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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证实,受害人受伤后自行乘坐出租车离开打架现场。110接警记录证实,12分钟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在红旗路北湖公园发现。12分钟在深夜人员稀少的情况下,出租车可以行驶几十公里。为什么受害人不去医院救治。司机在发现受害人时,受害人还能说话! 基于死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可见,在死刑案件证明上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统一标准,也是最高标准。
目前的这个故意伤害罪打架斗殴辩护词,可以这么写: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苏顺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证据不足。 (一)关于苏顺平使用凶器的长度与特征问题 1、苏顺平交代自己使用的刀具为“黑色的刀柄,是折叠的水果刀,长有15厘米。刀尖比较锋利。”(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5页) 2、韩索来么乃证实,“是一把弹簧刀,刀刃长约10公分,刀柄好像是木头的。”(见公安卷第103页,2008年10月11日韩索来么乃证词) 3、苏顺清证实:“问:是什么样的刀?答:一把水果刀,黑色的,10公分长左右,折叠的那种,我看见是单刃的。”公安卷2008年10月11日苏顺清第一次询问笔录) 4、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证实:“问:刀的形状特征?答:刀是折叠的,当时我捡起刀的时候刀是合着的,刀身长约10来公分,刀柄颜色我没有在意。”(公安卷2008年11月18日苏顺清第四次询问笔录) 辩护人认为证人与被告关于凶器长度、种类的描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重轻是鉴定出来的吗?你这个如果是多人一起去打架,最好从聚众斗殴罪去进行辩护,刺成重伤的行为最好从过失致人重伤方面去说。如果是故意伤害罪的话,在3-5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再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未成年的,要综合考虑其认知的能力、动机、目的,初犯,偶犯等。还有是否在校生。已经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该减少基准刑的10-50%。总这,你们作为亲属,也是可以当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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