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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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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间借贷法》的规定来看:“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必须返还,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若已经支付则不必返还。”由此可见,只要网络贷款的年利率在24%以内,就是合法的。
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不合法,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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