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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违约与侵权,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以等同对待,解决的办法也不一样。 1、买卖合同违约是没有按照合同内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合同规定,例如房款交付的时间内买主没有缴纳房款,而是拖延了几天,在这几天的过程中,就是买主的违约时间。 2、买卖合同侵权是所做的事情没有在合同的规定范围之内,但是影响到了房产交易安全或是其他方面的侵权行为。例如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买主将房屋转卖他人,而没有通知卖主,造成房产交易对象变更的情况,这个时候侵权是因为买主还没有房产证,没有任意进行房产交易的权利,而剥夺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 (1)违约的话,可依通过合同内的规定进行解除,违约人不服从合同内的规定的时候,可以找仲裁进行解决或是上诉法院,法院会根据买卖合同进行判定事情的违约责任方。 (2)侵权的话,卖主或买主可以直接上诉法院处理,或是私下解决,而不用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可起诉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以上是本律师根据你自行陈述而初步分析的倾向性意见,!烦请来时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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