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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进入诉讼后,各地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往往按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划分比例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我们认为,这两个...
民事责任意义: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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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二)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2、本罪所要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纠纷责任赔偿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1、合同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间有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取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患者为了接受诊察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接受诊察的时候受到医院方面的过失伤害的情况下,急救中找不到医疗人员,诊察室拒绝大量的现金,医生的错误,医院的道路滑动和不公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况,是合同的过失责任,这时医疗人员双方的当事人为了签约而接触协商,一般的关系进入了特殊的联系关系,彼此之间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不是以支付义务为内容,但是依靠诚实的原则,还是合作2、违反合同的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未及时救治或延迟治疗时间(延迟履行),未按约定或诊疗正常治疗的患者(不完全履行),诊疗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加害支付)等。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如病人出院后,由于院方没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而致患者错误服用而受到伤害时,或患者在诊治结束后院方没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予以暴露或张扬,或擅自将其可辨认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的发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院方拒不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失的,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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