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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伤害比较重,即使是经过调解,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对方刑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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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伤害比较重,即使是经过调解,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对方刑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就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只仅仅是一部分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对象。就是说,对于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私了”,那些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那些不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允许“私了”的,只能通过“公了”的途径来解决。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却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的适用程序(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3)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如果加害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4)监督。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从实践来看,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撤销案件;二是不起诉;三是免予刑事责任;四是从宽处理。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后,可以撤销案件;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伤害比较重,即使是经过调解,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不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对方刑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就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只仅仅是一部分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对象。就是说,对于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私了”,那些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那些不适宜于“私了”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允许“私了”的,只能通过“公了”的途径来解决。刑事案件“公了”完全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是,刑事案件“私了”却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的适用程序(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3)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如果加害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4)监督。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从实践来看,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撤销案件;二是不起诉;三是免予刑事责任;四是从宽处理。公安部门在侦查环节启动和解机制,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后,可以撤销案件;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和解成功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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