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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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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都能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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