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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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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不会因为是诈骗案还是其他的刑事案件就有什么区别,主要是法定的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很多种,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还有一部分可能是孕妇或者身体患有重大的疾病,这些都不适合采取逮捕的这种强制性措施,律师只能结合被代理人的实际情况来写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或被告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必须是确有逮捕必要。即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就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罪行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也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则不应逮捕。另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以下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第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第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第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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