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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不作为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2021-07-06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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