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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2-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敏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又无其他机敏车行驶人即时替代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能够将其行驶的机敏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行驶证的; (二)行驶的机敏车与行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仍继续行驶的; (四)学习行驶人员无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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