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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抵押担保有期限。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的,按其期限担保;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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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质押。债权作为财产权,可以质押。根据我国民法,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债权不可以抵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而且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债权可以质押。 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不能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公示方式,但《民法典》没有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不能作为普通债权质押无效的理由,但质权人应当保证其质权的安全; 质押合同中应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以通过审查债权证明文件来控制风险。 由于普通债权质押缺乏质权公示,质权不应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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