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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更改。支票的金额填错了,不能更改,只能作废重新填写新的支票。票据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属于不可更改事项,更改的属于无效票据。《中华人民...
开票金额大于收款金额违法。理由如下:1、开票数大于实际收款数,是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的,应该尽量杜绝;2、如果开票数与实际交易相符,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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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出票金额是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之一,没有金额,银行付款付多少呢,难道出票人账户上有多少付多少?所以,支票在使用前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否则,就是无效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本法条明文规定,缺少上述事项之一,支票无效。
可以更改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所需信息: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公司加盖公章);3。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4、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全体股东签字);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工商局收回);6、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表-股东投资信息(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加盖公章);7、新租赁合同一式两份(地址变更、执照延期、客户提供)。《公司法》第八条 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不填写支票的金额,由出票人授权进行补填。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往往不知道准确的金额是多少,为了促进支票的使用和流通,我国票据法采用了灵活变通的作法,就是出票时不填写金额,等确定了金额后再补填金额。但是又规定没有金额的支票,不得使用,因为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金额的支票是无效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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