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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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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如果公民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公民不服不予以立案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你的到底是什么情况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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