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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
超生宝宝上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超生户需要到所在街道的计生部门办理手续,交纳超生社会抚育费; 2,该项费用根据不同的超生情况而有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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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上户口,没有准生证也能上。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后六个月内到户口,可以直接在派出所办理。六个月后必须等公安局批准的,至少要等一个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必须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定居,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窗口办理。新生入户手续及相关材料如下: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婴儿父母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或者父母单方面的户口簿.主要看新生儿是随父还是随母.4、其他相关资料。例如,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当地派出所需要,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证明书。没有居委会,可以向村委会出具证明。5、如果是跨年出生的常住户口,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6、以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有了以上所有材料,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的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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