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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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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裁判离婚与裁判处置财产,通常情况之下,谁先提议或者后提议都无直接联系。按照我国《民法典》的限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碎不能再继续共有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议离婚。在家庭财产的处置上,民法典限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夫妻两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罚权。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夫妻两方协议处置。如果协议不成,诉讼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裁判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犯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犯错。裁判离婚与裁判处置财产,通常情况之下,无直接联系。换言之,裁判离婚,是以感情可否破碎为准则,不是说,原告提议离婚判离需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限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有财产,是以照看女方和娃儿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两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娃儿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如果女性起诉离婚的男性不在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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