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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征用以下土地的,国务院批准(1)基本田地(2)基本田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其他土地,经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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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征用的程序: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村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首先要咨询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单位审核,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发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立项、计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各项审查费用【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持有上述审查文件,向原作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步】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公司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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