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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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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等。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如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等。 (5)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等。 (6)批准。 (7)鉴证。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情况下没有作出合法的事情那么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而对于给出的判决,如果当事人有什么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复议,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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