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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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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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