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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司为大型合资企业,没有法务部或者法律顾问吗? 2,如果有他们应该可以解答这类问题。 3,如果没有,我给你做出解答。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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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验证后,如果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果遇到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的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人员协商解决,但一般开发人员不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建议直接向住建委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属于房屋保修期内,直接要求开发商维修并赔偿损失。 2、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保修期是1年,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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