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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1、退休工资可以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来进行计算。 2、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用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基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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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在发展。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下:1、养老保险补缴条件补缴后,应继续缴纳至女性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时,实际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手续;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可延长至15年,延长至女性年满60岁、男性年满65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仍低于15年,需一次性缴费至15年,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手续。2、养老保险补缴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他们需要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与城市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同时未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2010年后,他们将因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或解除。3、养老保险补缴缴费基数及比例:1、参保时,参保前补缴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经核实后,可统一按0计算。6、支付指数计算;参保后,支付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支付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按实际计算。统一按20计算%计算支付比例。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实;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缴纳保费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省市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3、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个人所在单位核发科; 2.核发科检查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会通知重新提交; 3.材料合格的,20日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4.次月将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划入社保IC金融卡或者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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