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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在房屋租赁期间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 承租人以个体工商户...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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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在房屋租赁期内,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住宅用于个人工商店或个人合作方式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其共同经营者或其他合作伙伴要求按原租赁合同租赁住宅,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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