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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通常为1%-5%; 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 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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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以下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合理倍数的标准: 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通常为1%-5%; 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 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以下因素是常见的影响许可费的主要因素:(1)商标的知名度;(2)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3)商标许可的时间、地域、商品范围; 4、行业利润、前景。
以下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认定的标准: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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