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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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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下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1]保险行政部门规定。(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复性治疗费用。(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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