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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上市,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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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私营企业的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是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是一个盈利的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私人投资、劳动力和独立的商品经济活动,它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上市,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仅必须经过批准,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将有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债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对财务披露的要求更严格。2、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上市,非上市公司股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问责制度不同。 4、上市公司上市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超过3000万元。最后,上市公司可以获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则没有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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