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全国现阶段无统一立案标准,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关问题的意见》供参考: 1、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具体数额高于赃物原数额的,按照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具体数额计算;低于赃物原数额的,按照该赃物的原数额计算。 3、对明知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贩卖毒品等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并符合前两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窝藏、转让、收购或者销售赃物,金额达到5000元或者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窝藏、转让、收购或者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金额达到3000元;(2)受刑事处罚、劳动教育或者二次以上公安处罚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3000元;(3)其他情节严重的。
销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4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