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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责...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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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一、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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