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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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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
实践中,获得救助基金的方式一般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或者受害方代表)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救助,管理人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救助基金。在发放救助基金时,有些情况下,管理人会要求受害者本人或者家属以及肇事方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赔付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后,关于返还救助基金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各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有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受害人和肇事者分担,有的判决全部由肇事者返还,还有的判决由受害者和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是法院亟待解决的尴尬问题,同时,也为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潜在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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