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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未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的,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未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的,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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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承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撤回:1。撤回的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建立合同;2。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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