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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动车保险条例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交强险才能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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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在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的除外。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地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协商。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变更保险合同,可以先向保险人提出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然后由保险人审查核定;如果保险人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形式。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主要情形包括: 1、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而被注销登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申请注销登记。此种情形,投保人已经失去了实际可被保险利益,因而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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