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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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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2011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上调,各档次调整幅度均在20%以上。宜昌最低工资是800元/月,失业金是(800元/月×70%)560元/月+112(560元/月×20%)=672元/月。
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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