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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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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孩子抚养权费用变更的问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如果起诉时间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方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这是法律当中允许的。
双方离婚时,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最重要的问题。但是,离婚后,养育孩子的一方客观的情况下,一方不能养育孩子,或者一方认为自己的条件优越,应该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养育孩子成为应该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法院会支持。(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的;(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第一,可以采用协商变更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许可。协商变更时,双方签订变更监护权协议,然后请求法院变更。其次,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变更。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法定变更,否则很难成功变更。我国法律对监护权法定变更的规定如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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