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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未满3周岁的,由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批准落户。已满3周岁的,由县市公安局复核后报州公安局审批所需材料:该婴儿、...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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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不可以和亲姨妈家女儿结婚,当事人和亲姨妈家女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就是生育形成的血亲链条。它是纵向的,包括生育自己的链条,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以及自己生育的链条,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禁止通婚。系血亲是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它是横向的血亲链条。包括兄弟姐妹、属同一祖父母的叔伯姑及其下一代(堂兄弟姐妹及姑表兄弟姐妹)、下二代(侄子女)、属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舅及其下一代(表兄弟姐妹)、下二代(外甥、外甥女)等。
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以上就是收养福利院孤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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