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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严重疾病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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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一般是下列两种情况可适用保外就医: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保外就医不是取保候审,不存在缴纳押金(保证金)之说。
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被告人有法定情形,不能收押的,法院可以依法宣告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保外就医。被收押服刑生病后,才适用保外就医。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程序的一种,具体操作过程为:(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初审同意后,出具《罪犯保外医疗残疾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应对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然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主管领导汇报,监狱主管领导应当提请监狱主管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3)监狱向罪犯提出保外就医审核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提交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当组织监区(或者直属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将允许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件抄送监狱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4)允许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到。担保人应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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