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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一)组织...
必须没收。法律规定,检查的赌注、赌博违法收入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按规定发行法律手续。检查的赌注和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全部依法废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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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参与人员在三人以上抽头达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5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 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你没有在现场抓住它,但有证据证明你参与了它,你也会受到惩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在5000元以上;(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者20人以上;(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人以上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行业的,应当立案起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博的财产、换取筹码的财产、通过赌博赢得的财产属于赌博资本。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博资本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分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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