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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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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已过.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正确, 2,社会保险费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标准计算和缴纳. 3,工资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4,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收费标准各省不一致,2008年5月之后收费有变动, 5,企业规定未按时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进行过公示和告知吗若有,你就要负责举证是谁(领导)同意你8点15分上班. 6,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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