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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但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理过度延迟,同一审判机构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诉: 一、经特赦免除刑罚; 2、犯罪已经过起诉期限的;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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