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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1.非法不等于违法,非法同居只是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同居三年以上的就是事实婚姻!不管有无结婚手续 3.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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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这当然是合法的生育行为,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当然还得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一方未到生育年龄生育一个孩子”不属于超生行为,而应该界定为“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对超生子女的界定,来自于“超计划生育生育子女”的简称。对从未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存在“超生”。而无论是原先的生育政策还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行为均被界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原先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现行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男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行为是男女双方的行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也就成了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因此,各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3,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的征收标准为: 多生一胎的按二倍至四倍征收;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多生一胎的及多生二胎以上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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