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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我国法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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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等于股票的原则。按同一顺序继承的继承人一般应享有相等的份额。“一般”在这里的意思大致相同。然而,一些房地产的均分是很难把握的。但是,在继承人之间协商后,他们可能不平等。⑵反映老年和儿童保育的原则,继承人有特殊困难的人在生活和缺乏工作能力分配时应照顾的继承。也就是多点传承。 (3)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做得多的人会有更多的点数;做得少的人得分也少;那些不做更多的人将不会。已完成赡养、赡养或与继承人同住主要职责的继承人可获得更多的分数。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应当分割或者分割遗产而不承担扶养义务;⑷的原则适当的照顾的继承人不是取决于支持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对继承人给予较多支持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目的进入婚姻Χ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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