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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种类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
1、担保物种类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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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种类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
1、不同类型的担保 抵押物可以是房地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量必须是动产和财产的权利。房地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房地产可以质押。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因其性能不能转占有,只能适用于抵押担保。动产可以抵押或质押。 2、设立担保物权的条件不同 质权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设立条件不同: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应当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3、同一财产能否保证不同的 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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