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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确属该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法院拒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书,的救济途径有五个: 一是向该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二是向当地检察院请求启动...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应给你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直接到当地检察院反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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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好理解。主要意思是,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再次起诉的,应当受理。不能因为已经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了,就永远不再受理了。但是,如果属于不应当予以的受理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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