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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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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公私财产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迁徙,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00000元、300000元至10000元、500000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欺诈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人进行欺诈;(2)欺诈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和财产;(3)以救灾筹款的名义进行欺诈;(4)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财产;(5)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欺诈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规定的欺诈公私财产虽然达到了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有法定宽大处罚的;(二)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赃物或者赔偿;(三)不参与赃物或者赃物少,不是主犯;(四)受害人理解;(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小的。第四条近亲属理解诈骗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财产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也应当酌情宽大。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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