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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年,广州、惠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和肇庆等珠三角8城市就联合发文,表示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珠三角一体化的进程,珠三角8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手合作,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在广州、惠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和肇庆8城市中任一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其他7个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珠三角8个城市的职工只要出具该职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即可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购房所在地标准执行,贷款额度不变。 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基本与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同,只是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两份证明,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此证明由借贷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近一年缴存明细(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存折,或者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证明)。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此证明也是由借贷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当前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没有公积金贷款并且不是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存在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公积金贷款的关联人)。 珠三角8个城市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贷,主要是针对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人群,为他们提供多一项购房贷款选择。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居民跨城市置业,对于房价相对较高的城市的居民来说,会从中受益,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价相对较低的城市买房,使住房公积金在帮助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如果想提取公积金在非现场购买住宅,购买住宅后可以在住宅生产证明书的原件和住宅购买合同加收据(权利税纳税证明书),委托公司经营者向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第二,如果用公积金在非现场购买住宅,在所在地缴纳公积金,可以向购买住宅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咨询,在国外缴纳公积金,在国外购买住宅,可以向该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第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不能在国外购买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支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
员工买房,无论是否是异地,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余额的,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即可。购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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