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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落户的问题,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可以参考广东省的: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
父母户口不在一起,孩子上户口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需要父母一方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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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具体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4,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前提是该中学愿意接收当事人的子女转学籍借读,家长应事先联系学校的招生办负责人,依对方的答复办理。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办理: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在该前提下,是不可以的: 1、新生儿只能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双方都是”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子女也是该户口性质; 2、在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农村)挂靠; 3、但是当事人原来是“非农业户口”的,迁入农村后,也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参与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户籍制度改革以“股”改为基础);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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