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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竞争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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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限制可以指定居业单位。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争限制的生效条件是: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2、单位应当具备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得将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视为商业秘密。3、竞争限制的义务主体应限制在接触、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原则上,通技能且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补偿费的标准应该与员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平。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6、竞争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争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竞业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补偿方式。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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